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是指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的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所产生的纠纷。
一、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法律释义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通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由企业职工出资买断企业产权;二是企业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三是企业通过职工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一种情况,由企业职工出资买断企业产权,将企业改造为合作制企业,是指企业职工作为买受人整体买下企业,企业职工取代了原企业出资人的地位,企业职工既是企业股东,又是劳动者,从而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这是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主要途径。第二种情况,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是指在保留原企业部分产权所有关系的基础上,将企业部分产权转让给企业职工,形成职工与企业原出资人共同持股,将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三种情况,企业通过职工增资扩股,是指在原有企业资本基础上增加投资,通过企业职工出资,持有企业股份,改变企业资本构成,变企业单一投资主体为多元投资主体,将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天津律师:股份合作制既有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性、营利性,又有合作制企业的互助性、民主性,结合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点,自成一体,发展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企业形态。它的特点在于种种变化都发生在企业内部,产权转让给本企业的职工而并非对外转让,企业的法人资格并没有发生改变。由此签订的合同称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因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产生的纠纷称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管辖
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等。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1、公司上市前如何改制?
3、国企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