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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推荐案例丨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0-12-04

天津律师认为,本案关注点:公司债权人以“先债后股”方式投资目标公司,已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嗣后以注册资本抽逃为名要求撤销协议的,不应获得支持。合同债权人无权以注册资金不实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对于股权转让部分,注册资本不实构成瑕疵股权转让。

A公司诉周某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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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公司是一家专业风险投资公司,曾以IPO方式收购多家公司进行包装上市。目标公司系B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原有两名股东:自然人股东系周某之妻张某,出资30万元;法人股东系周某独资控股的一人公司,出资4970万元。B公司成立后20天内,周某即将注册资本用于偿还其欠第三方的债务。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采用“先债后股”方式,先向B公司借款5000万元,此后在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后,将5000万元借款转成投资款向B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B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A公司持股49%,周某持股50.71%,张某持股0.29%。后周某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A公司以周某抽逃注册资本、虚构业务、隐瞒资金用途三项理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合作收购协议。

【分歧】

本案的分歧在于抽逃注册资本能否构成撤销协议的条件。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A公司事前对B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但欠缺证据证明A公司知晓B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B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注册成立后20天内即被B公司用于支付第三方,因此A公司在投资中受到欺诈,有权以抽逃注册资本为由撤销协议。

另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作为专业的投资公司,在借款及收购时已经作尽职调查,其所称注册资本抽逃或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不足以构成撤销协议的条件。第一,以尽职调查报告的调查对象来看,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以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作为增资价格。应认定A公司在决定投资时关注的是收购时目标公司的净资产状况,而非注册资金的状况,A公司是基于对B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综合评估后,在认为有利可图的情形下作出的投资决定。第二,A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投资公司,如关注企业注册资本是否存在虚报或抽逃,应在投资之前的尽职调查中要求审计企业的会计账册、原始凭证、账户资金流出情况,盘点公司的实物资产及对现金进行核查确认,而非仅依赖于投资对象的单方陈述或保证。同时,A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决定收购系因B公司对注册资本作出承诺,使自己受到欺诈而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两者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A公司以抽逃注册资金作为撤销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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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