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也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的实际付出与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同。此时,肯定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较为公允。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351号案件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某厂房及办公室的土建部分。但乙公司不具有土木工程施工资质。
2014年1月,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甲公司使用。
因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所欠工程款,并确认该工程款在甲公司的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甘总,法院裁定原告变更为甘总。
观点交锋
双方对甘总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产生争议。
甲公司主张:《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案涉工程款属债权利益,不享有合法债权才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
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甘总的优先受偿权主张。裁判理由如下:
1. 乙公司不具备本案工程所需施工资质,故承包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因乙公司不具有土木工程施工等建筑业企业资质,本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 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认为,承包人可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主要是因为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已经物化于建筑工程中。当发包人不能如约支付工程款时,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而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的实际付出与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同。此时,肯定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较为公允。
本案中,甘总从承包人乙公司受让案涉债权,是对债权的概括承受,故甘总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建议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能排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因此,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施工承包人都应当积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 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但劣后于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
同类案例
1. 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筑材料、工人劳务等已经物化到工程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对本案工程款以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47号案件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涉诉《施工框架协议》被认定无效并不当然影响施工方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要建设工程价款数额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方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333号案件
3.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亦无施工合同无效或工程未竣工不得行使优先权的禁止性规定,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10号案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根据工程建设行为本身的特殊性而设立,旨在保护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费用,不应以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为适用前提。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虽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对所建设工程仍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01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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