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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推荐案例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0-12-11

天津律师认为,本案关注点: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鑫土地作社诉广西药用公司、陈某、计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案情]

原告鑫土地作社从事天冬等中草药育苗、种植、销售、回收业务。被告广西药用公司从事药材种植、销售等业务,公司有2个股东,分别为被告陈某、计某,出资比例为陈某51%,计某49%。被告广西药用公司在平果县某乡开发基地种植天冬药材,于2011年12月份分8批向原告购买天冬种苗共628000株,每株价格1元。2012年4月30日再次向原告补购天冬种苗112960株,每株0.5元。2012年4月30日当天,双方对8批苗款及补购苗款结算,广西药用公司尚欠货款115644元。广西药用公司现没有财产,公司与股东陈某、计某的财产没有区分。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广西药用公司及其股东被告陈某、计某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公司与股东之间界限模糊债务主体是公司还是股东无法区分,公司没有财产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陈某、计某对广西药用公司的债务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广西药用公司支付给原告鑫土地作社货款115644元及利息;二、被告陈某、计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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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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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