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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推荐案例丨公司分立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0-12-11

天津律师认为,本案关注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某县汽车改装厂诉某县机电设备公司、金属材料公司、化工轻工公司公司分立纠纷案

公司分立纠纷案例

公司分立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山东某县汽车改装厂与江苏省某县金属机电化工公司自1996年9月发生业务关系,至1997年9月22日先后签订了7份购销代销汽车合同书,共计购得原告各种汽车47辆,车款总计1294026元,至2000年6月该公司共付给原告车款1045733元。按合同签订的时间计算,1997年9月5日所签合同尚欠26116元,1997年9月5日所签1号合同欠2089元,2号合同欠20089元。1997年9月5日的合同规定10部车的货款应于1997年12月25日前汇至原告账户,1997年9月22日的1、2号合同分别规定车款27089元,提车时付5000元,1997年2月25日付7000元,7月25日付7000元,12月25日付8089元。

江苏省某县金属机电化工公司隶属于某县物资局。1998年12月20日某县物资局为了加强对生产资料市场的领导,实行条条管理,专业经营,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以文件请求该县计划委员会,要求撤销原“某县金属机电化工公司”,成立“某县金属材料公司”、“某县机电设备公司”“某县化工轻工公司。”某县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1月6日以文件批复同意撤销“某县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分别成立相应的公司,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于县物资局领导。1999年2月16日某县物资局通知成立“某县金属材料公司”“某县机电设备公司”“某县化工轻工公司”,同时注销了原“某县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在注销申请书中注明:对原设备、设施、物资、债务等按照业务发生的大小、业务发生的关系、业务发生的项目,由主管局统一调度。新成立的三个公司对债务分割达成协议,主管局按照业务经营范围对原往来账户进行分割,指定机电公司偿付原告之款。该公司对此有抵触,长期拖欠原告货款,原告无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指出:1996年9月至1997年9月,与江苏省某县金属机电化工公司签订了7份购销汽车合同书。该公司提走汽车后,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现尚欠249294元。追款时发现该公司已撤销,并分立为某县金属材料公司、某县机电设备公司、某县化工轻工公司。某县物资局决定此欠款由机电公司偿付,该公司拖延,请求分立的三个公司按《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原合同,清偿欠款并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被告机电公司辩称:原公司撤销后,主管上级对原债务分配不合理。现公司又无款,故虽账面上欠原告的汽车款,亦无力偿付。被告金属公司认为:原公司分立时,已按业务经营范围分割了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之规定,尚欠原告的款项应由机电公司偿还。被告化工轻工公司以原告的诉讼与其无关为由,电告法院不予出庭。

【审理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的原告及某县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均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均可经营汽车,故该购销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2.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原告与某县金属机电化工公司的购销汽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分立,应由按企业法人分立协议履行原合同义务的企业法人参加诉讼,因无企业法人分立协议,应由分立后的各个法人共同参加诉讼,并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3.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造成本案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是由于3个被告对原债务分割存有异议,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责任在被告。因而某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3日作出判决:被告某县金属材料公司、被告某县机电设备公司、被告某县化工轻工公司连带清偿原告山东某县汽车改装厂货款248294元,延期付款的违约金102674.30元,合计付给原告305968.3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3家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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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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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