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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还提单后是否仍有权主张无单放货赔偿?
发布日期:2019-08-12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还提单后是否仍有权主张无单放货赔偿?

答:承运人负有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但托运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则表明托运人放弃了依据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放货的权利,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也可以免除责任。



事前同意的情形主要包括托运人出具了放货通知或放货保函,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无单放货并无过错。托运人在明知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形下,仍向承运人交还正本提单,则属于事后认可无单放货的行为,也就无权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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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