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地址 ADDRESS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36层
联系电话 CONTACT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天津律师_涉外律师

咨询电话:135-1629-0113
首页 / 律师文集 / 常见问题 / 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利弊分析
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利弊分析
发布日期:2019-11-04
2001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
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是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这是人民法院近年来
采取的有关司法制度改革的一系列举措中的重要一环。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后引起了学术界、司法实际部门强烈的反响,本文拟对这一司法解释
及其对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论。
      一、《规定》对于推进我国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积意义
    坦率地说,《规定》出台后,学术界、司法实际部门批评如潮,几乎听不到正面的声音。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面临如此的境遇,
确实是始料未及的。对此,我们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于《规定》及其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从总体上讲,《规定》
是人民法院以积的姿态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消
除我国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痼疾,具有积的意义。
    (一)有利于我国司法机关在应对WTO的挑战中处于主动地位
    加入WTO后,中国的司法机关将会越来越多地介入国际贸易问题,审理涉及WTO规则的贸易纠纷案件,中国法院在适用WTO规则时将遇到许多
技术性的困难,并且将面临WTO规则司法救济的严峻挑战。(注:曹建明:《WTO与中国的司法审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33页。)
在现阶段,一些基层法院,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基层法院显然缺乏应对能力。为此,适当集中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确有必要。
    (二)有利于克服现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
    审级制度的内涵是一个的法院在组织上分几级,以及一个案件经过几级法院的审理后程序即告终结,裁判取得既判力的一项诉讼制度


标签: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天津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涉外律师、海事海商律师、公司法律顾问、外商投资律师、诉讼仲裁律师、涉外民商律师、房产建筑律师、金融借贷律师、股权纠纷律师
田学义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36层
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