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需不需要证明承包人过错?
答: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
(一)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在2021年之前发生,未能解决的,则在进行诉讼时,不再需要证明承包人过错,只需证明是承包人的原因即可;
(二)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此矛盾纠纷持续到2021年,则在进行诉讼时,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不需要证明承包人过错,只需证明是承包人的原因即可;
(三)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此矛盾发生在2021年之后,则在进行诉讼时,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不需要证明承包人过错,只需证明是承包人的原因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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