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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丨建设工程领域阴阳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
发布日期:2021-01-18

建设工程领域阴阳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领域阴阳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领域阴阳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

目前司法实践中又一个突出的矛盾是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就一个工程在中标前后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合同,而数份合同的计价方式各不相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往往实际履行的是未经中标备案的黑合同。对此类情况,不少办案法官无所适从,判案思路各不相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再行订立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应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司法解释仅对阴阳合同的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问题作出统一规定,这对阴阳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矛盾已经开出了最有用的药方,有助于此类疑难案件的切实解决。

至于阴阳合同的不同表现以及评判标准,阴阳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依法应招投标的工程,以是否通过招投标来判断阴阳合同;第二、地方政府对工程合同有备案或审批规定的,以是否经过备案或审查来判断阴阳合同;第三,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先后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的合同,以是否实际履行来判断。针对上述三种不同情况,应准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效力,第一,如果这个合同是必须招标而没有招标的,出现了阴阳合同,以经过招投标的为准。第二,合同按照政府规定应当经过备案的,先后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备案的,一份是没有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第三,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不属于前面有特定要求的,那么,两份合同当中,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这就是评判阴阳合同的效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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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