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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1-01-19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常见的纠纷类型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文天津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的知识,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服务,欢迎您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或者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商品房相关合同介绍

1、商品房预约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商品房预约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购房者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筹措资金;开发商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锁定购房者,有利于按计划售房。

2、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3、商品房销售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二、天津律师推荐阅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无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以下几种:

1、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双方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违反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的;

(3)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4)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构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2、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3、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违反法定形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等

5、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四、无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天津律师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而不是由买卖双方或一方决定。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相互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

(2)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对于装修价值部分可由出卖人适当给予补偿。

(3)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清双方责任,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损失。

(4)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5)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6)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五、列举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六、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的文章

1、浅析“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在商品房预约合同中的认定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何确定精装修标准

3、普通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4、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如何执行

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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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