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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事务所推荐案例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共同偿还
发布日期:2021-01-21

婚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共同偿还

案号:(2016)沪0112民初937号

天津律师点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共同偿还

婚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但是另有法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俞某某与被告陶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经营物流业务。2013年3、4月间,两被告分居,2013年5月28日两被告至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手续。2013年2月6日,被告俞某某为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2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本金额为146.4万元,借期自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6月5日,如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归还借款,除支付5万元赔偿款外,并承担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直至还清借款为止。借款到期后,被告俞某某仅归还11万元,余款未支付。借款时被告陶某与被告俞某某系夫妻关系,故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被告俞某某向原告借款期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仍共同生活并未分居,虽然个人借款合同中担保方非被告陶某本人签名,但被告陶某以此为由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足,况且依原告与被告俞某某表述“陶某”字样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名,作为原告并不知情,且在被告陶某提供的由被告俞某某在双方登记离婚时所写的债务清单中确已将该笔债务列入,而两被告之间对于债务的分割并不能影响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权利。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陶某共同归还借款以及相应违约金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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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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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