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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推荐案例丨海事侵权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1-03-11

天津XX物流有限公司海事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XX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赫伯罗特船务(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赫伯罗特天津公司)、被告赫伯罗特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伯罗特公司)发生海事侵权纠纷,原告作为委托人起诉至天津海事法院。

2018年4月19日,案外人荣进公司向赫伯罗特天津公司订舱,2018年4月26日赫伯罗特天津公司向荣进公司发送订舱确认书,记载了海运单号,备注中记载了在美国超重集装箱需要三轴底盘运输车托运,考虑到所需的额外费用以及三轴底盘运输车可使用情况,在缺少三轴底盘运输车的情况下赫伯罗特没有责任承担任何费用。2018年5月1日,赫伯罗特天津公司作为代理签发了海运单,记载了承运人为赫伯罗特股份公司,托运人为华通线缆公司,收货人为DOVER公司,装货港为中国新港,卸货港为美国加州洛杉矶,交货地点为美国得克萨斯敖德萨。涉案货物在美国公路运输区段需要使用三轴底盘运输车,由于运力问题,导致货物超时储存,额外产生了约7万美元堆存费和托运费。

原告委托泰古公司通过顺圆公司就涉案海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订舱。顺圆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原告邮箱以附件的形式转发了赫伯罗特天津公司的订舱确认书,该确认书即为赫伯罗特天津公司向荣进公司发送的订舱确认书。2018年6月13日,原告在与收货人DOVER公司的关联公司Apergy公司的员工的电子邮件中提到,2018年4月中旬,案外人HMM突然拒绝接受超重的集装箱,这是因为送到门服务缺少三轴的半挂卡车及有经验的司机。由于案外人HMM拒绝承运涉案货物,涉案货物才由赫伯罗特股份公司承运。另外,经过法院查明,赫伯罗特股份公司具有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且在交通运输部政府辅助网站“中华航运”上查到赫伯罗特股份公司是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赫伯罗特天津公司、赫伯罗特公司均是为赫伯罗特股份公司自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订舱、缮制和签发提单、收取和回寄运费、签订服务合同。赫伯罗特天津公司作为赫伯罗特股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应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 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原告的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原告通过顺圆公司与其的邮件往来意图证明顺圆公司未履行解释说明的义务,订舱单中的对于额外费用承担的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是通过案件事实可以得出,顺圆公司将订舱单(及其备注说明)通过附件转发给原告已经履行了适当的义务,原告在明知其它承运人已经由于美国公路运输送到门服务缺少三轴的半挂开车及司机的事实下,未提出异议,两被告也通过举证证明其已经通过订舱告知单将额外费用的情况告知委托人。综上,对于涉案多式联运的公路运输区段,赫伯罗特天津公司作为赫伯罗特股份公司的签单代理,已经尽到了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其在接受涉案货物订舱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即便能够证明原告因此受到了实际损失,也不能证明因果关系。

海事海商律师点评

多式联运是国际货物运输关系中常见的情况,由于过程中涉及多个承运关系,在举证方面也比较困难,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有限,如果律师的客户多为这类角色的企业,应当提醒客户注意规避责任,履行好注意义务,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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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