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案中,如何对仲裁员提出异议?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具有很要的要求。如果存在着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可对任何仲裁员提出异议。但当事一方对其所指定的仲裁员,只有根据其作出指定后才得知的理由,才可对该仲裁员提出异议。
拟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当事一方应在收到对该有异议的仲裁员的指定通知后十四(14)日内或在当事方得知影响仲裁员独立性或公正性的情况后十四(14)日内提出。对仲裁员的异议应通知当事另一方、有异议的仲裁员和仲裁庭的其他成员。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从登记官收到异议通知时起至异议被解决或对异议作出决定之前,仲裁应暂停。
当事一方对仲裁员提出异议,当事另一方可以同意该异议。仲裁员也可以在异议提出后辞职。但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均不意味着承认了提出的理由的有效性。
如果当事另一方不同意提出的异议,而该被提出异议的仲裁员不回避,对异议的决定将按下列方式作出:
(一) 如果被提出异议的仲裁员最初是由指定机构指定的,由该指定机构作出;
(二)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由主席作出。主席的决定是最终的,不得对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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