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出台之后,明确了在FOB贸易项下的货代业务中,指定货代接受指示订舱,同时将卖方货物向实际承运人进行了交付。在取得提单之后,应当向实际托运人交付提单。在解释出来之初,有观点认为实际托运人的提单请求权应当以及时请求交付前提,但在《规定》出台后的长期司法实践中,包括最高院的多份再审裁定【例如(2015)民申字第2851号裁定】中明确,无论实际托运人是否提出索要提单,指定货代获取的提单都应当交付实际托运人,即实际托运人的提单优先权为绝对优先权。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其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而同时根据《理解与适用》第五点内容,其提单请求权优先于契约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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