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大陆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的的身份证明
发布日期:2021-04-28
根据 2015 年《民诉法解释》第 523 条和第 524 条,如果涉外民事纠纷中外国当事人是自然人,应当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但如果外国当事人是企业或者组织,应提交两份身份证明文件:①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②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以证明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身份证明的证明手续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上述两份身份证明文件还必须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
(1)若其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围使领馆认证。
(2)若其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可以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3)中国与其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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