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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大陆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的的身份证明
发布日期:2021-04-28
根据 2015 年《民诉法解释》第 523 条和第 524 条,如果涉外民事纠纷中外国当事人是自然人,应当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但如果外国当事人是企业或者组织,应提交两份身份证明文件:①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②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以证明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身份证明的证明手续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上述两份身份证明文件还必须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
(1)若其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围使领馆认证。
(2)若其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可以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3)中国与其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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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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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