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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 | 一般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1-05-11

    保证合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作的担保,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来履行债务;而抵押合同,是财保,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用物变价后由债权人优先取得变价款用来清偿债务。

一般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区别

一般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区别

一、担保的标的不同

    一般担保的标的是特定的一项或几项债务,该项债务在担保合同成立时就已存在并特定下来。而抵押是对将来发生的不特定的债务的担保。在抵押担保合同成立时,仅对债务的范围作了确定,而该债务并未实际发生或尚未具体固定。

二、担保数额不同

    一般担保的债务是特定的,但其数额一般先不确定,也属无限额的约定。而抵押所担保的数额则一般具有最高限额之约定,即担保人仅在双方所约定的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适用范围不同

    一般担保适用于任何交易或在债的发生关系中。而抵押担保,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4条和第三章第五节的规定,只适用于抵押或最高额的保证。

四、稳定性不同

    一般担保合同成立后,若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变更担保的债务数额或履行期限,原担保合同便告终止。担保人若要继续提供担保的,则必须要另行订立担保合同。而在抵押合同中,只要主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数额及履行期限的变更是在抵押合同所规定的限额或期间内,则抵押合同适用于变更后的主合同,无需另行订立新的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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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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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