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成立而发生争议进而导致纠纷发生是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情况。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买卖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对当事人来说既无权利可言,也无应当负担的义务。某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取决于买卖双方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当一方发出了一项有效的要约,另一方作出了一个有效的承诺,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要判断某项合同是否成立并解决相应的纠纷,就必须考察买卖双方各自向对方发出的要约和承诺是否有效成立。
一、纠纷的常见类型
对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要约有效期的争议
要约有效期对合同的成立至关重要。只有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的承诺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一般来说,要约有效期需要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例如,要约自发出之日起七日内有效;或者要约在10月10日前有效等等。在这里,要约有效期从何时开始起算至关重要。按照各国的法律以及有关的国际贸易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一般采取要约发出生效主义或者要约到达生效主义两种原则。前者指要约有效期自要约人发出要约之日起算,后者指要约有效期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日起算。因此,在实际订立合同时应当在发出的要约中中明确规定要约采取何种计算原则,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双方的歧义,防止纠纷的产生。要约超过有效期之后作出的承诺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自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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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双方当事人因要约撤销引起的争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六条规定,要约人在要约中已经写明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即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之后撤销要约的通知才送达受要约人的,要约不得撤销。由此可见,要约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己发出的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修改要约,否则就会引起买卖双方的纠纷。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因要约撤回引起的争议
《公约》第十五条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的。可见,要约撤回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因此,如果要约人撤回要约的行为是有效的,则受要约人就不能作出有效的承诺,合同就不能成立。在实际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正确处理要约撤回的问题,避免发生合同缔约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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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买卖双方当事人因承诺修改要约内容引起的争议
《公约》第十九条规定,如果接受要约的通知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则这种接受就不能构成承诺。所谓实质性改变,是指承诺对要约中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端方式等构成合同主体的主要条款作了实质性内容的改变。因此,有效的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即承诺必须与要约保持一致性。承诺如果修改了要约的内容,则有可能影响合同的成立。在实际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由于承诺方对要约作了实质性的修改导致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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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沉默是否构成承诺的争议
沉默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置之不理,既不表示接受也不表示拒绝。《公约》第十八条规定,沉默或不作出其他行为本身并不够成承诺。只有受要约人明确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才构成承诺。所谓作出其他行为,可以是根据该项要约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承诺,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二、引起合同成立纠纷的原因
引起合同成立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与下面两个因素有关。
(一)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据的国内法律、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惯例不同,导致双方订立合同时对要约和承诺的理解有差异,因而发生纠纷。
(二)当事人在具体处理争议时采取措施不当,使一些本来能够避免的纠纷未能避免。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简介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田学义律师,常年从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纠纷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法律咨询业务,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服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法律咨询服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法律咨询等。我们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模块,具有相对优势,实际为客户解决了众多的涉外国际贸易经典案件:如涉外国际贸易案件,涉外国际贸易仲裁案件,国际贸易外仲裁类案件,国际贸易仲裁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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