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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著作权律师】服务范围
天津著作权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的著作权相关的法律业务覆盖了知识产权著作权业务的方方面面。具体包括:文字字体、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各种著作权的登记业务;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的攻守两方面而言,我们的律师既有代表权利人主动行权、维权的成功经验,又可以代表客户就著作权侵权指控参与著作权相关谈判交涉、版权行政投诉、提起版权相关诉讼等;同时,就包括著作权的跨境交易等委托,我们擅长著作权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书起草和审核;协助客户建立企业内部著作权管理机制等。我们能够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全面化的解决方案,以求为客户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提供高质高效的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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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著作权律师法律咨询
二、【天津著作权律师】知识秒懂
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天津著作权律师】推荐阅读
(一)知识产权业务
(三)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五)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