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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发布日期:2020-07-16
标签:天津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法律咨询,天津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天津公司律师,天津劳动争议纠纷咨询,天津,法律咨询,天津律师
一、【天津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法律咨询】劳动争议的概述
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劳动争议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矛盾。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诉讼主要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由于用人单位在聘用员工时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没有保障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了争议;另一个方面是由于劳动者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导致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冲突,引发劳动争议。

天津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法律咨询

  天津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法律咨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动用工制度不断推进,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全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年度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成指数增加。
  2、纠纷类型多样化。近年来,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丛出不穷,劳动争议案件种类复杂多样。
  3、案件处理难度大。表现为适用法律难和调查取证难。
  4、群体性纠纷增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决定产生质疑所引发的群体性争议。
二、【天津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我国《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为:调解-仲裁-判决,体现“仲裁前置”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未能和解的,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向设立在劳动行政部门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1、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全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年度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成指数增加。
  2、纠纷类型多样化。近年来,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丛出不穷,劳动争议案件种类复杂多样。
  3、案件处理难度大。表现为适用法律难和调查取证难。
  4、群体性纠纷增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决定产生质疑所引发的群体性争议。
二、【天津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我国《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为:调解-仲裁-判决,体现“仲裁前置”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未能和解的,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向设立在劳动行政部门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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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争议仲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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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津劳动争议纠纷咨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天津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法律咨询】人民法院受理哪些劳动争议诉讼
1、用人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下列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2)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或者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对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之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才能进入劳动诉讼程序。这点是大家很容易忽略的,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注意。如果您遇到了什么劳动争议不能解决的话,可以向天津律师网田学义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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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务,成功处理各种案件的谈判、调解、诉讼或仲裁,受到了国内外客户的大量好评。同时事务所的服务质量,经过多年来不断开拓发展和实践实干、人才培养、部门建设,已成为一家提供多行业法律服务、在诸多法律服务领域成为有生力量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