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时效仲裁时效可能涉及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两个不同的时效涵义。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间。即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就丧失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Ⅰ商事仲裁时效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即丧失了依仲裁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根据前述法律涵义可见,商事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十分相似,超过时效的情况下,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而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情况下,权利人丧失的不仅仅是胜诉权,还包括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程序性诉权。Ⅱ鉴于您的问题属于商事仲裁范畴,因而下文本人将仅阐述商事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纠纷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纵观中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除今年刚刚颁布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仲裁时效有明确规定之外,其余并未见涉及商事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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