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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关于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日期:2023-03-21
一、关于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此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很多货代纠纷的产生都是基于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此时适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及民法

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为委托人提供仓储、陆路运输等服务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争议,原因在于对于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认识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有名合同,但与合同法第二十一章规定的委托合同最为类似,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无名合同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此类纠纷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或者其他章节的规定。海事海商律师

据此,就有可能涉及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等章节的适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之间形成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关系,应直接适用第二十一章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仓储和运输都属于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环节,没有必要单独适用专门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规定》所调整的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本质上是产生于由数个典型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应分解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部分有名合同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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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企业与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收货人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以受托人身份办理委托事务,对外以委托人名义从事直接代理或间接代理行为,并收取报酬的,应认定双方形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和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货运代理企业利用自有的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货物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由于合同法对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作出专门规定,设定了不同的规则,此时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因此,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不能一概而论,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和查明的事实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委托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并分别适用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规定》在第2条使用了“等”字作为概括,表明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限于代理、运输、仓储这三种法律关系,可能还包括其他法律关系。如,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对货物进行了包装、提供了熏蒸服务,此时就可能与委托人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随着货运代理企业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会更加复杂,《规定》未将法律关系限定于代理、运输和仓储关系就是考虑了今后可能发生的种种变化。

二、涉外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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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律师简介

    田律师,执业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从业十余年来,在涉外合同纠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收购国际贸易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外商投资法律咨询涉外仲裁涉外诉讼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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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