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天津信托与资管律师,天津信托律师,天津资管律师,天津,法律咨询,天津律师,法律顾问
一、【天津信托与资管律师】服务范围
天津律师网律师凭借丰富的从业经验,通过专业高效的服务为众多中外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等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提供全方位的资产管理法律服务,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金融信托业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家族信托业务等。
我们的联系方式:
法律咨询热线:185-2622-1297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12层
天津信托与资管律师
二、【天津信托与资管律师】知识秒懂
(一)设立信托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信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各国信托法对设立信托的要求基本相同。英美学-者将设立信托的三个基本条件概括为三个确定性,即委托人意图的确定性、信托标的物的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确定性。
设立信托的首要条件是,委托人必须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委托人作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各国信托均未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可以是足以表明委托人意愿的行为。但是,对委托人设立一些特殊的意思表示,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形式要件,例如,依照日本有关法律规定,委托人设立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贷款信托和证券投资信托等,需要经主管机关批准,因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英国法律规定,委托人设立涉及土地权益的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设立信托对信托财产的要求体现在两方面,即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
、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合法取得并占有的财产。委托人对此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委托人以采取盗窃、抢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设立信托,应属无效。
第二、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或财产权,不能是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身权。
第三、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不得是法律禁止委托人处分的财产,如委托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等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四、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
受益人是信托的受益对象,是享有信托利益的人,委托人设立信托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一项信托必须要有受益人,没有受益人,一方面,受托人不知道谁是信托的受益对象,不知向谁履行义务,信托无法实施;另一方面,受托人不实施信托时,也没有人能够要求强制实施信托。当然公益信托除外。
三、【天津信托与资管律师】推荐阅读
(一)公司法人代表有年龄限制吗
(三)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
(四)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