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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船舶买卖律师】服务范围
为顺应商业环境的复杂化,满足客户要求的多样化,我们的律师团队积拓展船舶买卖的业务,凭借在船舶买卖领域的丰富经验,代表船东、船舶经营人和金融界进行船舶买卖、二手船舶买卖,并从事相关的谈判、文书制作和纠纷处理。律师事务所作为大型化学运输企业在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及船期损失仲裁案件中的代理人,成功解决船舶买卖合同争议案。
我们的联系方式:
法律咨询热线:185-2622-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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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律师
二、【天津船舶买卖律师】知识秒懂
(一)船舶买卖的法律规定
私人游艇需向属地的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含(适航证书)、《国籍证书》、《船舶签证薄》等海事手续。
(二)关于船舶交易有专门的的法律规定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第二条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内、境外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第九条交易双方应当参照船舶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留存合同副本。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请求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调解,也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船舶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合理测算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并报地级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上海航运交易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组织其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会员拟定统一规范的船舶交易服务规范、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船舶交易行为:
(一)为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二)以欺诈或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交易条件,损害、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
(三)恶意串通,故意隐瞒船舶缺陷,或制造虚假信息出售船舶,损害、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
(四)为不能提供齐全、真实、有效文件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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