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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问题
发布日期:2020-07-20

案例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问题案例_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标签:天津律师国际贸易海事海商房产与建筑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律投资与并购金融与借贷涉外民商私人律师业务国企改制知识产权业务合同纠纷公司债券发行企业法律服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简介

导读: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交易双方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和仲裁。相比跨国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些特点使得这一看似简捷的方式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天津律师网试以典型案例,来帮助大家了解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案情介绍

英国公司A与英国公司B就一货物运输合同发生争议,英国公司A遂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诉讼人B公司收到通知后,向伦敦法院提出停止仲裁程序的申请,认为该仲裁不应该继续。

理由是:1.双方皆为英国公司,在伦敦解决争议为方便,同时根据国际司法冲突规范,双方的争议与北京无实际联系。2.由于条款中约定如有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提交仲裁,而A公司在申请仲裁前并未与B公司进行友好协商。3.双方的仲裁条款约定提交北京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不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核实了仲裁条款全文,即“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决定对这一案件有管辖权,仲裁程序继续,并通告被诉人在限期内指定仲裁员,结果,被诉人如期指定了仲裁员,参加仲裁,撤回了在伦敦法院的诉讼。

、律师点评

确定仲裁地点十分重要,确定哪一个(地区)仲裁,一般就等于确定适用该国的法律,在对外贸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力争在本国进行仲裁,如果争议双方对仲裁地点不能达成协议,则一般情况下以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①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须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当争议发生后应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任何一方都无权就有关争议向法院起诉。

②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③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依据。

④是进行仲裁程序和保证仲裁强制执行的依据。

⑤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使争议双方订立的商业合同无效或失效,一方当事人仍可以有关仲裁协议为依据提请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裁决的效力都作了明确的约定,此仲裁协议是完全有法律效力的,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被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毫无根据的。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取得案件的管辖权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

四、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问题相关案例

1、外商履行合同存在欺诈行为

2、中外合资企业股份确权纠纷和保底利润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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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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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