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导读:澳门自1999年回归祖国后依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仍享有司法独立权,属于独立的法域,为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人民法院于澳门终审法院于2006年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对两地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做了具体的规范。本案是自2006年4月1日《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生效以来受理的首宗申请人任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
【案情】
申请人:张某良、张某茵、梁某能、黄某有,均系内地居民。
被申请人:谭某雄,内地居民,现被羁押于澳门监狱。
申请人张某良、张某茵、梁某能、黄某有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编号为CR2-08-0153-PCC判决中关于被申请人谭某雄赔偿四申请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利息等内容。
珠海中院查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作出的卷宗编号为CR2-08-0153-PCC判决书认定:2007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害人梁某珠在金沙赌场认识了被申请人谭某雄,之后被害人梁某珠与被申请人谭某雄一起前往澳门多间赌场进行赌博。12月19日15时50分左右,被害人梁某珠带被申请人谭某雄到澳门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18楼028号房间休息。双方后发生口角,被申请人谭某雄扼住被害人梁某珠的颈部,同时将自己的身体压在受害人身上令其不能动弹。约10分钟后,被申请人谭某雄见被害人梁某珠没有了反应才放开双手。为了毁灭杀人的犯罪证据及报复威尼斯人渡假村酒店,被申请人谭某雄拿起火柴,点燃了两个枕头后离开房间,并逃离现场。2007年12月21日9时30分,被害人梁某珠因抢救无效死亡。12月21日19时,澳门警方在澳门路环康公庙附近将被申请人谭某雄抓获。被害人梁某珠的丈夫要求被申请人谭某雄赔偿被害人梁某珠丧失生命及被害人丈夫和女儿突然失去妻子和母亲而遭受严重打击的精神损害赔偿。2008年12月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作出卷宗编号为CR2-08-0153-PCC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某雄15年徒刑;以放火罪判处谭某雄4年6个月徒刑;以盗窃罪判处谭某雄7个月徒刑,三罪合共判处谭某雄18年徒刑。同时,对该刑事附带的民事部分判决如下:谭某雄应赔偿死者梁某珠的继承人死亡赔偿金为澳门币120万元,赔偿死者梁某珠的丈夫及女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澳门币各20万元,并赔偿上述各赔偿金由判决确定日起至完全缴付时的法定利息。
2010年4月2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出具证明书,证明如下事项:1.卷宗编号为CR2-08-0153-PCC判决已于2009年4月2日为确定判决;2.迄今尚未有任何人向被申请人谭某雄提起有关赔偿执行之诉。
另查明,申请人张某良、张某茵系被害人梁某珠的丈夫和女儿;申请人梁某能、黄某有系被害人梁某珠的父亲和母亲。
再查明,被申请人谭某雄被羁押前居住在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新世界海滨花园2栋3单元404室。四申请人提交的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金湾分中心查询单(2009年9月4日)显示:珠海市三灶区海华新村13栋703房的产权证为844057,权利人名称为谭某雄,与赵衍雁共同共有。
【审判】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申请人请求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案件,属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被申请人谭某雄名下的房屋位于珠海市三灶区,因此本院依法有权受理四申请人的认可和执行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判决的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作出的卷宗编号为CR2-08-0153-PCC判决已于2009年4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良、张某茵系被害人梁某珠的丈夫和女儿;申请人梁某能、黄某有系被害人梁某珠的父亲和母亲,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上述四申请人均属于梁某珠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不具有《安排》第11条所规定的不予认可的情形,本院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判决中关于被申请人谭某雄赔偿四申请人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利息判项的内容予以认可和执行,根据《安排》第1条第2款、第3条、第4条、第7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裁定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编号为CR2-08-0153-PCC判决中关于被申请人谭某雄赔偿申请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利息的民事损害赔偿判项。
珠海中院一审裁定后,当事人没有提出复议,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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