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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会有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20-08-01

标签:天津律师证券与资本市场律师金融与借贷律师投资与并购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房地产与建筑市场律师公司法律律师海事海商律师破产重组律师知识产权律师诉讼与仲裁律师涉外律师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那么,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会有什么责任呢?天津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会有什么责任”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天津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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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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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