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生活,他们在中国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依然受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但是作为外国人,必然有其特殊性。因此时常有顾问单位询问,他们的外籍员工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是否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外籍员工的就业许可证或者证到期,单位不再为外籍员工办理就业许可证或者证,那合同的效力如何?(推荐阅读: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问题)
在华外籍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首先,在华工作外籍人士受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管辖。《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就意味着从劳动法出台至今,从未将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其次,在华工作外籍人士同时受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管辖。这是现行有效的规范外籍人士在中国就业问题的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该《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持有外国局签发的《外国证》的外国人可以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因此在华工资外籍人士受中国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前提是持有合法的旅行证件外,必须持有就业许可证或者外国证。
在华工作外籍人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长为5年。《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因此即使签订了两次合同后,雇佣单位也可以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与外籍工作人员签订5年劳动合同,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即使签订无固定期限也不意味着是终身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14种情形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相关的案例显示,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由于没有办理就业许可证,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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