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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英国破产程序介绍
发布日期:2020-08-10

标签:天津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房地产与建筑市场律师海事海商律师知识产权律师诉讼与仲裁律师

英美法以判例法著称,但是它们的破产法长期以来是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当然,在某些具体的制度中,通过法院判例建立的普通法规则也起着重要作用。英国在制定成文法的破产法以前,普通法的债务清理制度没有管理破产财产和集体清偿的程序,法律任凭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甚至拘禁债务人。本文为您简单介绍一下英国破产程序。

一、自愿安排程序(Company Voluntary Arrangements)

所谓自愿安排,是一个非正式程序,指允许公司同意部分履行债务的债务重组协议或者一个有关安排公司事务的计划,相当于美国的第11章破产重整的规定。其核心目的在于为公司找到有效解决财务困难的途径,从而避免清算,获得重整的机会。根据规定,债务公司在有资格的破产执业人的监督下,可以寻求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一个关于公司自愿安排的建议一旦得到必要多数(75%)债权人和成员的同意,将直接对其余少数产生约束。

公司自愿安排程序中,当企业破产时,若有担保债权人(通常是银行)强制执行破产企业提供的担保时,该企业进入接管程序,若有担保债权人不强制执行破产企业提供的担保或愿意继续提供资金支持,此时企业的董事会可以提议启动自愿安排程序,一旦得到必要多数(75%)债权人的同意,该提议将成功启动。

评析:有担保债权人不强制执行破产企业提供的担保或愿意继续提供资金表明其对破产企业的继续经营有信心,破产企业的自愿安排程序成功启动后,也可能中途“夭折”。例如,有担保债权人要求取回债权等。但是,类似于美国的第11章破产重整,只有在自愿安排程序下,债权人才有可能获得比清算程序更多的债权金额,在此情况下,我国企业需要关注的则是完备登记债权,对董事会提议的相关债务安排方案仔细审核,确保自身的权益。

二、申请管理令程序(Administration)

所谓管理令,规定法院如果确信债务公司已经或将要资不抵债,则可以裁定由有资格的破产执业人对该公司进行管理。该法令于1986年破产法中创立,管理令程序的实质是管理人(有资格的破产执业人)应为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和公司本身的利益经营公司,同时采取措施使公司改善经营,并按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清偿债务,以使公司恢复支付能力而得以生存。从作用上看,管理令程序允许一个陷入困境但有复苏希望的公司采取有别于清算的拯救程序,该程序与重整制度有一定的类似。

评析:破产管理令中破产管理人不关心债权人的受偿性,因为管理令只是一个过程,一旦破产管理人完成使命,破产公司将会进入清算程序或者恢复正常,即破产管理人不处理普通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登记,但是在此情况下我国企业作为债权人也应当及时提交债权登记文件,从而确保普通债权人获得任何重要会议的通知。

三、接管程序(Administration Receivership)

接管,是指任命接管人以执行债务人公司提供的担保。对接管人的任命可以由法院做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根据设立担保的法律文件的授权做出。但是在实践中,接管人的任命可以否决对公司进行挽救的管理令程序的适用,出现了只顾及债权人自身的利益但却不考虑适用管理令程序有助于公司的继续存在和发展的现象,鉴于此,《2002 年企业法》对这一程序进行了改革,规定了接管人无权否决公司的管理方案。

评析:接管程序中,破产接管人只关心优先债权人(通常是破产公司员工的报酬)和有担保债权人(通常是银行)的利益,而普通无担保债务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四、清算(Liquidation)

1986年破产法规定了强制清算和自愿清算。根据第124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债权人、清算人、临时管理人、司法行政官法庭的书记官(特别法还规定了英格兰银行、总检察长、金融服务局)这6类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某一债务人公司。此外,公司可以通过股东特别决议自愿清算。无论何种清算都应有被任命的清算人,清算人的职权和职责,部分规定于1986年破产法和破产规则中,部分来源于判例。清算人须为有资格的破产执业人,并且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破产事务。该程序类似于美国第7章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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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