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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事务所】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0-08-20

基本案情介绍:

200863日晚,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炜伦06轮与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所有的“MIRANDAROSE”轮(以下简称玫瑰轮)在各自航次的航程中,在上海港圆圆沙警戒区相遇。当日2327分,由外高桥集装箱码头开出的另一艘外轮里约热内卢快航轮与玫瑰轮联系后开始实施追越。2332分,里约热内卢快航轮引航员呼叫炜伦06轮和位于炜伦06轮左前方约0.2海里的正安8轮,要求两轮与其绿灯交会。正安8轮予以拒绝并大角度向右调整航向,快速穿越到警戒区北侧驶离。炜伦06轮则在里约热内卢快航轮引航员执意要求下,同意绿灯交会。玫瑰轮随即与炜伦06轮联系,也要求绿灯交会,炜伦06轮也回复同意。2338分,当炜伦06轮行至玫瑰轮船艏偏左方向,发现玫瑰轮显示红灯,立即联系玫瑰轮,要求其尽快向左调整航行。炜伦06轮随后开始减速,但玫瑰轮因里约热内卢快航轮追越尚未驶过让清,距离较近,无法向左调整航向。2341分,炜伦06轮与里约热内卢快航轮近距离交会,位于玫瑰轮左前方、距离仅0.2海里。此时,炜伦06轮、玫瑰轮均觉察危险,同时大角度向左转向。2342 炜伦06轮右后部与玫瑰轮船艏右侧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遭受救助费、清污费、货物减损费、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4605.75元。原告遂以玫瑰轮违反双方关于绿灯交会的约定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玫瑰轮承担80%的责任。被告则提出,原告应就涉案碰撞事故承担90%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不合理。天津律师

法院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920日作出(2010)沪海法海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252302.79元;

二、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从20086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对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田律师认为在两轮达成一致意见前,两轮交叉相遇时,本应红灯交会玫瑰轮为了自己进北槽航道出口方便,首先提出绿灯交会的提议。该提议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72避碰规则》)规定的其应承担的让路义务。但是,炜伦06轮同意了该违背规则的提议。

此时,双方绿灯交会的意向应是指在整个避让过程中,双方都应始终向对方显示本船的绿灯舷侧。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没有了《72避碰规则》意义上的让路船直航船

因此,当两轮发生碰撞危险时,两轮应具有同等的避免碰撞的责任,两轮均应按照《72避碰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别谨慎驾驶。

但事实上,在达成绿灯交会的一致意向后,双方都认为对方会给自己让路,未能对所处水域的情况进行有效观察并对当时的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直至紧迫危险形成后才采取行动,终无法避免碰撞。

综上,两轮均有瞭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能尽到特别谨慎驾驶的义务并尽早采取避免碰撞的行为,都违反了《72避碰规则》中有关瞭望、安全航速和避免碰撞的行动等规定,对碰撞事故的发生责任相当,应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系玫瑰轮的船舶所有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应就玫瑰轮在涉案碰撞事故中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核定了原告具体损失金额,按照被告应负的责任份额,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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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