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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合同条款注意事项_建筑工程律师
发布日期:2019-05-09
一般认为,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设定造价过程控制程序需要增加以下条款:
(1)约定开发商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提供施工图的期限和开发商组织分段图纸会审的期限;
(2)约定承包商收到分段施工图后提供相应工程预算以及开发商批复同意分段预算的期限;经开发商认可的分段预算是该段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付款依据;
(3)约定承包商按经开发商认可的分段施工围组织设计和分段进度计划组织基础、结构、装修阶段施工;合同规定的分阶段进度计划具有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直接约束力;
(4)约定承包商完成分阶段工程并多质量检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向开发商递交该形象进度阶段的工程决算的期限,以及开发商审核批准的期限;
(5)约定开发商拨付承包商各分阶段预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备料款、进度款、工程量增减值和设计变更签证、新型特殊材料差价的分阶段结算方法;
(6)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商递交工程终决算造价的期限,以及开发商审核是否同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双方约定经开发商提出异议,承包商作修改、调整后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工程终造价;
(7)约定承发包双方对结算工程终造价有异议时的委托市价机构审价以及该机构审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承认该机构审定的即为工程终造价;

(8)约定双方自行审核确定的或由约定审价机构审定的终造价的支付以及与工程保修预留款的互相类系和处理方法;

(9)约定结算工程终造价期间与工程交付使用的互相关系及处理方法,实际交付使用和实际结算完毕之间的期限是否计取利息以及计取的方法。


建筑工程律师承发包合同对事先难以确定的造价设定分阶段预决算和确定工程终造价的特别约定,与承发包合同的其他条款,例如分阶段工期及质量标准、分阶段备料工程款的支付及调整及竣工交付使用的限制等都有密切的联系,与政府的专业管理和社会的配套服务和中介机构的服务也有直接的关系。以下一些问题,值得建筑合同的当事人注意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1.须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协议条款来设定相应条款。虽然建设部制订的示范文本中没有终造价的专门规定,但是作为双方特别定的合同替换,法律对此并无限制,而且完全符合契约自由的原则。因此在设定工程终造价的特别条款时,可结合协议条款的现有替换,把工程终造价的特别约定增加在补充条款中,使其成为整个合同的组成部分。

2.如设定一手交楼一手付款方式,要防止工期与确定终造价的期限脱节。有的工程合同在设定终造价的特别约定时,规定甲方必须在确定终造价后付清全部工程款,乙方才把建筑物交付给甲方使用。如果双方同意这种方式,则实际施工工期还应当包括确定终造价本身的期限。否则,签订合同未考虑二者的衔接,实际施工期限未包括确定终造价的时间,会造成确定终造价本身的期限不计人工期内,终导致要么工期延长,要么竣工脱期。确定任何一方责任都难免引起纠纷,并且到时无所适从。

3.须约定有权审定工程造价的单位进行造价审价。按终造价特别约定,当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终造价有异议时,可委托专门机关审价。但是,该审价单位须有与工程造价相适应的审价资质,并有权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要谨防双方事先约定的审价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其审价结论因缺乏相应的行为能力而没有效力,从而使特别约定失去设定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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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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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