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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事务所】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发布日期:2020-08-26

标签:天津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房地产与建筑市场律师海事海商律师知识产权律师诉讼与仲裁律师

基本案情: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以下简称货轮公司)所属的宁安11轮,于2008523日从秦皇岛运载电煤前往上海外高桥码头,526日在靠泊码头过程中触碰码头的2号卸船机,造成码头和机器受损。

货轮公司遂于200939日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货轮公司申请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为2242643计算单位(折合人民币25442784.84元)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

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异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7位异议人作为第二异议人,分别针对货轮公司的上述申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

上海海事法院于2009527日就此项申请和异议召开了听证会。

异议人称:宁安11轮系因船长的错误操作行为导致了事故发生,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故申请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宁安11轮是一艘可以从事国际远洋运输的船舶,不属于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的船舶,不适用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赔偿限额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限额,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款第(二)项规定的限额。

第二异议人称: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虽然大部分属于限制性债权,但其中清理残骸费用应当属于非限制性债权,申请人无权就此项费用申请限制赔偿责任。其他异议意见和理由同异议人。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宁安11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涉案船舶触碰事故所造成的码头和机器损坏,属于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另,宁安11轮总吨位为26358吨,营业运输证载明的核定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各港间普通货物运输

法院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于2009610日作出(2009)沪海法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准许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5442784.84元和该款自2008526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银行利息。

宣判后,异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727日作出(2009)沪高民四()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点评:

田律师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审查。

货轮公司是宁安11轮的船舶登记所有人,属于《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百零一条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主体。异议人提出的申请人所属船舶应当对事故负全责,其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意见,因涉及对申请人是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实体权利的判定,而该问题应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解决,故异议人的该异议等不到法院的支持。

鉴于涉案船舶触碰事故所造成的码头和机器损坏,属于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因此,第二异议人提出的清理残骸费用属于非限制性债权,申请人无权享有该项赔偿责任限制的意见,不影响法院准予申请人就所涉限制性债权事项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

关于宁安11轮是否属于《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进而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赔偿限额的问题。鉴于宁安11轮营业运输证载明的核定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各港间普通货物运输,涉案事故发生时其所从事的也正是从秦皇岛港至上海港航次的运营。

因此,法院认定该船舶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而不宜以船舶适航证书上记载的船舶可航区域或者船舶有能力航行的区域来确定。为此,异议人提出的宁安11轮所准予航行的区域为近海,是一艘可以从事国际远洋运输船舶的意见不被法院采纳。

申请人据此申请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船舶赔偿限额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涉案限制基金的数额并无不当。异议人有关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款第(二)项规定计算涉案基金数额的主张及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应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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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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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