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义,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某、杜某。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到期未支付的本息196670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7月22日至借款清偿日止);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由此产生的其他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缘由
2015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乌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乌某提供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用于购买新POS机,由被告乌某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19667元,到期日为2016年7月21日。同日,被告杜某与原告签署《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书》,约定愿为借款人乌某所借款项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被告乌某已归还2期借款本息,还剩10期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乌某仍拒不偿还剩余本息。被告乌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寻求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均为复印件):
1、《借款合同》、还款详单、合同签署放款审批表各一份;
2、《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书》一份;
3、银行卡明细账;
4、《融资服务协议》一份。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与被告乌某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原告作为出借人已履行了交付借款本金的合同义务,但被告乌某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乌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问题,《借款合同》中有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诉讼中,原告按年利率24%主张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签订的《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书》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被告乌某违约的情况下,依据《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书》的约定,被告杜某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杜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乌某追偿。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杜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六条、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二条、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借款本息196670元;
二、被告乌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66666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杜某对被告乌某上述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乌某追偿。
如果被告乌某、杜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乌某、杜某负担。
天津民间借贷律师点评:
本案审理于2017年,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民事律师受理案件范围。田律师提示民间借贷纠纷应注意以下内容: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注:本案于2017年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