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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0-09-03

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某某某食品便利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义律师,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邴某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某某某便利店提出的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直接财产损失259417.25元;

2.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停业期间的租金损失10206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案件经过:

201X年6月13日晚,天津市南开区某某龙虾饭店发生火灾,该饭店无营业执照,经营者为被告,火灾造成原告卖场和库房全部外展商品被烟熏黑,同时因火灾停电造成原告的生鲜食品、保质期短的食品、散装食品、冷冻冷藏及服装、鞋等商品绝大部分受损。后天津市南开区公安消防支队于201X年11月2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并经天津鉴信检验评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X年10月9日作出的《鉴定报告》证明,原告在该火灾事故中的核损金额为259417.25元。另,在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至某某综合市场恢复水电并能正常经营之日,原告门店共停业清理3日,致使原告的租金损失为10206元。因被告拒绝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故原告起诉。

原告与被告经营的某某龙虾饭店均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某某综合市场内,原告位于市场二层,被告经营的某某龙虾饭店位于市场的首层,被告经营的某某龙虾饭店无营业执照,被告为该饭店的经营者。201X年6月13日,天津市南开区某某综合市场首层J12号的某某龙虾饭店发生火灾,天津市南开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201X年6月13日19时20分,天津市南开区某某综合市场首层J12号的某某龙虾饭店、天津某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某某某食品便利店、赵某民、许某等116户商户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610714元。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X年6月13日18时50分至19时20分之间;起火点位于某某龙虾饭店一层厨房燃料灶台右侧锅内;起火原因系高温灶台引燃锅内残油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当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李七庄街凌庄子村民委员会委托天津鉴信检验评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信公司)对某某综合市场内多个单位财产受损情况进行现场查勘核损,鉴信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出具《鉴定报告》,其中载明:……此次火灾事故产生的大量浓烟,粉尘,致某某综合市场内有116户商户受损(实际报损商户),受损商户经营的商品多为蔬菜、水果、鱼虾类、副食、服装类。由于火灾造成商品受损,无法售卖,现场了解,生鲜蔬果、海鲜无法持续保存,受损商户已经将受损商品进行清理,……商户报损金额为3025086.53元,我司核损金额为1610714.47元,其中原告某某某便利店的报损金额为518834.50元,核损金额为259417.25元,……此次事故受损的物品已经当做垃圾清理,无残值。

201X年1月2日,原告与案外人天津市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某综合市场2楼租赁合同》,甲方为案外人天津市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为原告,合同约定:甲方商业体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2400平方米的经营场地出租给乙方,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配合甲方的规定,使用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超市通道的公共部分……租赁期限自201X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租金标准为:阶段:201X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日租金为1.4元/日/平方米,年租金为1241730元。……

天津律师点评:

天津民事律师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起火地点某某龙虾饭店无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邴某某,其作为被告主体适格,其经营的饭店厨房燃料灶台右侧锅内起火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害,应予赔偿。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系火灾发生当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李七庄街凌庄子村民委员会委托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亦采信了《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果,因此该《鉴定报告》中对于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核损金额能够反映出火灾现场的损失情况,法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按照《鉴定报告》中核损的金额(259417.25元)对其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天津经济纠纷律师:关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一节,因火灾波及范围较大,涉及商户众多,财产损失较多,原告主张停业整顿三天属合理范围之内,结合《某某综合市场2楼租赁合同》中确定的租金价值,对于原告主张的10206元(1.4元/日/平方米×2430平方米×3日)的租金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终审理结果: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邴某某赔偿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某某某食品便利店财产损失259417.25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邴某某赔偿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某某某食品便利店租金损失102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4元,减半收取2672元,由被告邴某某负担。

相关法律知识: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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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