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范与解释主要依据为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2015年6月23日次通过。
一些朋友至今还没了解该规定的相关规定,这不2020年8月新版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开始实施了,天津律师网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次大家一定不要错过学习的机会哦。
新规定的实质性变更:
1、市场报价
市场报价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该标准每月更新一次。
2、利息标准
根据新规定的第二十六条,利息的保护范围为“双方约定的利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该标准的不予保护。根据上文,市场报价利率是每月一更新的,利率的确定时点以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对应月份发布的利率标准为准。
3、新旧法的适用
适用新法还是旧法以人民法院受理时间为准。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具体保护范围以新法为准。但即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利息也可以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
4、已经履行完毕的债务
不论债务具体履行完毕的时间只要,已经履行完毕,已经还本清息,就没有新法适用的空间。多付的利息也不能主张后。但是超过年利率36%可以主张返还。
5、未约定逾期利息
对于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逾期利息标准不再按照6%的标准执行,具体违约责任按照实际损失主张。
6、时间问题
关于溯及力问题,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间借贷新规》在2020年8月20日生效后,原则上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但《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溯及力问题做了特殊的安排:“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因此,新规定生效后起诉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之间的,适用《民间借贷新规》中有关合同成立时四倍一年期LPR的规定,对于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换句话说,《民间借贷新规》新规的溯及力问题是以“起诉的时间”而非“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分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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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间借贷纠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