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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咨询丨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并存
发布日期:2020-09-15

建筑工程中,如果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这样的话,违约金会不会冲突。那么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并存?下面由天津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一、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并存

是可以并存的,如果产生违约后,可申请继续履行至违约金赔偿为止,《合同法》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并存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并存

二、建筑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主体;

2、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3、工期和工期调整的约定技巧当事人在约定工期调整的时候,应当明确,对于施工方递交的工期调整报告,发包方应当在几日内回复,如不回复视为认可。

4、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质量条款通常包括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殊标准”的约定。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条款应当通过结合“文字描述”、“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界面划分”多种方式进行约定。

三、必须继续履行的情形

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释义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一般是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也就是所谓“业主”;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也就是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综上,是房地产开发律师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并存的相关信息,我们了解到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如您对上述有疑问或者还想了解更多的有关施工合同的问题,可咨询天津律师网的律师进行了解。

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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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