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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现有外资企业在5年过渡期内必须要做的几件事
发布日期:2020-09-16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针对企业调整过程规定了一个五年的过渡期,即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

外商投资法施行后,现有外资企业在5年过渡期内必须要做的几件事

外商投资法施行后,现有外资企业在5年过渡期内必须要做的几件事

故现有外资企业须积有序的调整,以适应新法的规定。下面我们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对象、通过对比《中外合资企业法》和《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来梳理一下这五年内,天津律师认为现有外资企业需要做的几件事:

一、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组织形式调整

1、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必须修改的有:

●权力机构由董事会变为股东会。

●重大事项表决机制由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变为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不再由合资各方委派,由股东或者股东会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任期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4年变为不超过3年。

●取消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的内容。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除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不能兼任经理。

●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董事会出席人数由三分之二以上变为由股东约定。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或修改的有: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可以约定为按出资比例行使,也可以约定按其他方式行使。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取消董事会,改设一名执行董事。

2、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

《合资企业法》规定董事长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故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协议的变更

1、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约定无须经审批而生效。

2、取消外国投资者比例一般不低于25%的限制,除非该投资受负面清单约束。

3、股权转让无须经合资各方一致同意,原则上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即可,不同意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章程可以做出不同的约定。

4、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方式,不必一定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公司法的要求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直至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6、企业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不再从董事中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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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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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