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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0-09-18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法律释义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船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律师船舶融资租赁只有在光船租赁条件下进行,主要有几种情况:

一是银行对承租人的融资。光船承租人以光船租赁的形式租进船舶,可能是为了购买船舶,从而取得船舶的所有权。承租人购买船舶,一般需要向银行融资。一种做法是承租人事先取得贷款以购买船舶。但是,如果承租人自己没有船舶或者其他可靠的财产担保,银行不会贷款。而在价款付清之前,所要购买的船舶所有权属于卖方,承租人无法以拟购买的船舶作为贷款的抵押。为解决这一问题,银行以购买人的身份出现,与卖方订立船舶购买合同,付清购买款项,取得所有权,之后将船舶光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营运,银行定期收取租金,借以回收购船价款的本金及约定利息。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全额偿付了银行购船的本金及利息,船舶即属承租人所有。这就是所谓的“租购条款”。

《海商法》第154条规定,光租合同如订有租购条款,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二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融资。承租人如果不需要以船舶作为融资的手段,光租出租人则是一般的船东或者船厂(如果是新建船舶)。租购条款实际上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融资,承租人借以在付清船舶价款之前占有并使用船舶。此时,船东或者船厂作为出租人,与银行的地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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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