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4日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2020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向谁讨薪?
2020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向谁讨薪
天津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农民工讨薪维权过程中的重要方面,也是《条例》关注的重点内容。主体不确定,农民工讨薪就会无从下手,对此《条例》对不同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清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体上依据“谁用工,谁清偿”或者“谁违法,谁清偿”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一般情况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将工资代发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1.因分包或转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后可以依法追偿;
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发生欠薪时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3.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发生欠薪时由施工单位清偿;
4.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欠薪时由建设单位清偿;
5.施工单位合并、分立前,应当清偿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后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清偿;
6.施工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解散时,由施工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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