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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丨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经向分包单位支付人工费用,是否还应当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发布日期:2020-09-23

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经向分包单位支付人工费用,是否还应当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丨分包单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有责任吗

2019年12月4日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距今已有4个多月了,那么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经向分包单位支付人工费用,是否还应当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经向分包单位支付人工费用,是否还应当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经向分包单位支付人工费用,是否还应当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天津律师: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据此推断,当总承包单位已经向分包单位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之后,不再对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垫付的责任。

但是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如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并未区分总承包单位是否已经向分包单位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实践中,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经向分包单位支付人工费用,即总承包单位不存在拖欠事实,此时施工总承包单位能否主张免除了自身先行清偿责任。根据《办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不再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条例》的理解来看,似乎可以推断出施工总承包单位仍应当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但是有权向分包单位追偿。

《条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不仅是因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着监管的责任,更在于《条例》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的追讨问题。对于农民工来说,知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工程款是否结清的情况并不容易,这就会使得被讨薪的主体不确定,增加了农民工讨薪的难度,为了便利农民工讨薪,《条例》加重了总承包单位工资支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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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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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