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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推荐案例丨非法留置船舶案
发布日期:2020-09-25

非法留置船舶案丨四川省奉节县东风航运公司诉湖北省洪湖市洪付机44号船合伙户非法留置船舶案

涉外律师认为本案关注点:行使留置权必须符合四个特征。即:(1)主体的特定性;(2)客体的合法性和特定性;(3)标的物的限制性;(4)因果关联性。如果不符合上述特征的,属于非法留置,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留置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合伙户非法留置航运公司的营运船舶,影响了航运公司的正常生产,应赔偿留置船舶在留置期间的营运损失。(查看:什么是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

原告:四川省奉节县东风航运公司(简称航运公司)。地址:奉节县永安镇九道拐101号。

被告:湖北省洪湖市洪付机44号船合伙户(简称合伙户)。

1991年11月28日,航运公司所属东风17号机动船队(机动船功率34马力×2,船队总载重255吨),载运货物250吨,由长江奉节港启航驶往武汉港。12月2日16时20分,行使至嘉鱼水道彭家码头处时,船队右舷碰撞了洪湖大沙航道站囤船,使囤船移位,与停泊在其内档的被告所属洪付机44号机动船(钢质结构,载重量45吨)发生碰撞,导致洪付机44号船左舷中部和船首底部两处受损,修理费计人民币6000元。事故发生后,经港监机关主持调解,航运公司与合伙户为赔偿数额分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1991年12月6日,合伙户以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为理由,邀集一些人强行登上航运公司的东风17号船队,将该船队留置于彭家码头,不让投入营运。

1991年12月12日,航运公司以合伙户非法留置船舶为理由,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放船,并赔偿非法留置期间的船舶营运损失计人民币6700元。对此,武汉海事法院以非法留置船舶纠纷立案受理。1992年1月6日,合伙户以船舶碰撞侵权纠纷为理由,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运公司赔偿洪付机44号船舶碰撞损失7450元,碰撞后修理期间的营运损失4420.20元。对此,武汉海事法院以船舶碰撞纠纷立案受理。后为了便利诉讼和审理,该院将两案予以合并审理。

【审判】

武汉海事法院受理航运公司的起诉后,认为:合伙户与航运公司的船舶碰撞纠纷经港监机关调解不成时,应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合伙户非法留置航运公司的营运船舶,影响了航运公司的正常生产。为减少损失,武汉海事法院于1991年12月14日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责令合伙户及其他强行登上东风17号船队的人立即离船,将该船队交还航运公司。次日,合伙户及其他登船人依裁定离开了东风17号船队,该船队即投入正常营运。

在审理中,武汉海事法院查明:被告所属洪付机44号船在发生碰撞时,正处于停航维修和待检期间,属于未投入营运船舶。航运公司所属东风17号船队在正常航行条件下,舵机传动装置发生故障,造成航机失灵,船队失控碰撞了洪湖大沙航道站水泥囤船,囤船受外力作用向内移位,碰撞停泊于内档的被告所属洪付机44号船,导致该船左舷中部护舷“黑杆”破损,前舱内底部第四肋骨内凹。该船受损修理费计人民币6000元。被告留置航运公司东风17号船队8天,致航运公司营运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

武汉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航运公司的船队舵机失灵,造成碰撞事故,致被告的船舶受到损害,航运公司管理上有过失,应承担船舶碰撞造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洪付机44号船被碰撞时是在停航修理检验期间,受损船舶的修理可在此期间内完成,故合伙户要求航运公司赔偿洪付机44号船被碰后的停航营运损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留置东风17号船队,是一种侵权行为,应赔偿留置船舶在留置期间的营运损失。船舶碰撞损失和留置期间的营运损失相抵,原告应赔偿被告人民币2000元。在此前提下,航运公司考虑到合伙户的实际困难,表示可向合伙户多赔一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2年3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航运公司一次性赔偿合伙户船舶碰撞损失费计人民币2500元,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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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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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