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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丨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发布日期:2020-10-16

(一)合同的订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56条的规定,海上拖航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合同的解除

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有以下两种情况:

1、起拖前解除

在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当事方的过失问题,因而互相之间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该将其退还给被拖方。

2、起拖后解除

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也同样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即使在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在途中因为前述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地点,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其代理人,并且视为已经履行了合同(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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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