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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丨国际贸易中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20-10-23

商标侵权纠纷屡见不鲜,在国际贸易中,商标侵权认定的原则有哪些?下面天津律师将为大家介绍:

一、涉外定牌加工(OEM)行为商标侵权认定的原则

(一)一般认定原则

一般而言,如果国内加工企业不以销售为目的,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贴牌加工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不在国内销售的,一般认定国内加工企业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国际贸易中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国际贸易中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二)例外认定原则

作出不侵权认定时,要以国内加工企业对境外委托贴牌的商标本身已尽到必要审查注意义务为前提。对于国内加工企业明知或应知国内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或为驰名商标,境外委托人涉嫌恶意抢注却仍然接受委托的,应认定国内加工企业未尽到合理注意与避让义务,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我国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应结合国际经贸形势发展的客观现实,对特定时期特定市场的交易形式进行具体分析,准确判断相关行为对于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实际影响,才能更为准确的适用法律。在国际贸易分工与经贸合作日益紧密的复杂形势下,基于对国际公约、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的考量,根据不同情形个案认定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这既可以保护正当的涉外定牌加工国际贸易行为,又能够有效防止境内外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故企业在从事OEM贴牌加工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一是对外商所指定的贴牌商标,审查在其本国及我国有没有注册、是否为驰名商标;

二是要求外商提供合法的权利证书、授权文书。

除此之外,对于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接受OEM贴牌加工时,要特别注意防范风险。如外商在国内尚未注册,而客户的订单又是长期的,应提醒客户及时申请注册,或者经客户同意,由我方自行申请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处理近似商标时,其原则与相同商标一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海关商标备案及维权

海关作为商品的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中处于幕后辅助地位,对于提高国际贸易产品的质量、缓解贸易摩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控制在多边贸易中出现的各种侵害知识产权的活动恶化,各国在进行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同时,也纷纷把保护知识产权的重点转移到行政手段保护,特别是海关保护。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体系,形成一套较为有效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体系。

在查询海关备案时,特殊情况下可合理利用海关保护规则:未备案的注册商标,海关不会主动采取保护措施;无论是否进行海关备案,海关均不会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特别提醒的是:我方作外贸代理出口,在外贸代理合同中要与生产商签订知识产权免责条款,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专利侵权),外贸代理可免除赔偿责任。即便承担了赔偿责任,亦保留了向生产商追索的权利。

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要合理运用各种抗辩方法,尽量避免海关直接作出侵权认定:海关直接认定侵权时,将导致没收、罚款、企业信用降级;海关不能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一般通过司法诉讼解决,但无论结果如何,均不涉及企业信用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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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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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