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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丨借贷纠纷经典案例6则之二
发布日期:2020-10-28

违规垫支消费,资金融通双方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未经批准开展为他人发放信用额度及为他人垫支消费的金融业务,在资金融通双方之间成立消费类民间借贷关系。

标签:民间借贷|法律性质|消费借贷|资金融通

案情简介:2015年开始,曾某在投资公司设立的“垫付宝”平台注册会员,并进行消费信贷:由投资公司在信用额度内垫支并给予一定免息期,逾期承担利息及违约金。2017年,投资公司就垫付4万余元本息,诉请曾某偿还。

法院认为:

①投资公司的垫付宝业务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新型资金融通业务,投资公司通过促使特定会员之间进行交易,由投资公司基于协议先行垫付资金,再由会员按约偿还垫付资金的一系列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②由于投资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并无开展为他人发放信用额度以及为他人垫支的金融业务,该资金融通业务亦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认可,故依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之规定,本案属于消费类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曾某偿还投资公司垫付款4万余元及违约利息。

实务要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开展为他人发放信用额度及为他人垫支消费的金融业务,在资金融通双方之间成立消费类民间借贷关系。

案例索引:四川攀枝花中院(2017)川04民终881号“某投资公司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曾代福民间借贷纠纷案——新型网络平台借贷的合法性审查标准》(熊疆),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9/12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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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空转型买卖,应系名为仓储或买卖,实为借贷

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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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