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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引起的国际税收问题
发布日期:2019-06-10
一、电子商务概述

  在商业领域,由信息技术和网络引发的一系列商业革命已经如火如荼,其中,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在整个商务中的比重正在迅速增加,甚至在未来成为全球贸易中的主要方式。据瑞士信贷银行日前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全球的电子商务交易额正在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03年,将达到1.24万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25%。报告指出,去年这一数字为980亿美元,比1998年的380亿美元增长160%。据预测,亚太地区(除日本外)2003年的电子商务市场也会达到264亿美元,中国的年平均增长约为243%。毫无疑问,电子商务在未来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可以简述如下:卖家利用Internet和各种电子商务网站发布自己所销售的商品广告,以此寻找贸易伙伴和交易机会。买家登陆网站,浏览上面的商品图片和简介,寻找自己满意的商品和商家。选择好某件商品后,交易双方利用现代电子通信设备和通信方法就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等问题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双方可以利用电子数据交换或数字签名等方式签约。之后,买卖双方要利用电子数据交换与有关各方进行各种电子票据和电子单证的交换,办理交易前的手续。后,卖方发货,买卖双方通过电子商务服务器跟踪发出的货物,银行和金融机构处理双方收付款和结算,出具单据。当买方收到自己所购的货物时,整个交易过程结束。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无疑,电子商务作为当代信息社会中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商贸领域中综合运用的产物,具有费用低廉、覆盖面广、功能更全面、使用更灵活,增多商业机会等诸多优点。它不仅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通过Internet进行的跨国电子商务也将会对国际税收产生巨大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税收流失风险加大

  通过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使得传统交易数量减少,这会减少传统交易的税收;同时,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各国税务部门在短时间内没有完善的征税政策,致使税收“盲区”的形成,造成跨国所得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在1996年12月举行的关于当前国际税收若干问题的第九届年会上,美国国内税务署署长玛格丽特·米尔纳就曾对无约束的网上贸易可能导致的全球性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表示担心。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

   (二)常设机构难以确定

  “常设机构”是一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对外国企业在该国境内取得的营业利润征税的标准之一,《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中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所等。因特网的出现,使传统的营业机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供货地等基本概念都模糊不清。例如,外国企业通过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跨国的销售活动,是否就应认为企业在该国有常设机构?网站、服务器是否能构成常设机构?可见,无法通过传统标准来确定常设机构。


  (三)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在税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力,属于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具体而言,税收管辖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属人原则的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二是属地原则的地域管辖权。一般来说,发达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故发达更侧重于去维护自己的居民管辖权。


  1.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电子商务实现了交易过程的虚拟化,特别是随着移动上网技术的普及,电子商务具有高度流动性,纳税人的住所或居所的地理位置、居住时间的长短已经不再与特定税收管辖区域产生必然联系,传统标准不仅无法有效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而且会造成不同之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不仅如此,电子商务还使得依据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确定法人居民身份面临困难。例如:相隔千万里远的董事、经理能够借助电子信息互动交流技术(如电话会议、网络远程讨论及电子邮件等)进行沟通甚至召开网络虚拟董事会。像这样,同一经济活动可能同时涉及多个地理位置,必然产生如何确定董事会所在地、召集地的问题,以致影响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如果该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同时存在于多个,会使居民管辖权形同虚设。再如,采用数据形式储存的公司账簿及档案因便于携带和移动,无须专门的保管地点,账簿及档案保管地不固定,法人居民身份也便难以确定。

  2.对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确定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首先必须确定所得性质及所得来源地,网络交易的虚拟化和交易双方的匿名化使电子商务无法按照传统标准确定所得性质及所得来源地,进而无法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

  1)所得性质难以确定。所得即所得税法的征税对象,各国立法将所得按性质不同划分为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资本所得等多种形式。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不同形式所得之间的界限,同一电子商务所得从不同方面理解可能具有不同性质,其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就具有不确定性。例如某网络技术公司为客户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并提供托管服务,既可以理解为劳务所得,也可以理解为电子商务网站这—数字化产品的所得。数字化产品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内容,既可以是普通货物,也可以是劳务、著作权利专有技术,可见按传统标准无法准确判定电子商务所得性质。又比如,直接在网络上出售电子版书籍的所得,究竟应看作是服务所得还是经营所得,这些划分都很困难。

  2)所得来源地难以确定。一方面,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常设机构难以确定,使得企业营业利润所得来源地随之很难确定。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劳务行为的性质,网络虚拟社区服务、电子邮件服务、信息搜索引擎服务等劳务行为同时涉及到ISP(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电子邮件系统服务器所在地、接受劳务行为的网络用户所在地等,同一劳务行为往往涉及到多个地点。例如,若发送电子邮件的系统服务器位于A国,接收邮件的系统服务部位于B国,则A国和B国都可以被认为是电子邮件服务这一劳务行为的发生地,显然,传统的劳务行为发生地标准难以发挥其作用。



   (四)国际避税更容易

  电子商务为厂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导致传统交易中中介作用的减弱,从而大削弱了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跨国集团可以在低税国建立网站,轻而易举地将跨国经营的地点从高税国转移至低税国,从而达到避税目的。目前,某些设在国际避税地的On-lineBank(网上银行)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帮助跨国公司通过各种虚构的业务和价格转移实现避税,或直接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存入避税港的网上银行,以逃避应缴所得税。此外,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应用EDI(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既降低了成本,又可以利用转让定价方式逃避税收。所以说,电子商务使得国际避税更为容易。

  三、我国应采取的国际税收征管对策

  (一)以税收中性原则为指导,规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

  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的白皮书中提出了电子和非电子交易间的“税收中性”目标,认为没有必要对国际税收原则作根本性修改,但要形成全球共识,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以确保不对全球电子商务再设新税种。根据该原则,在对电子商务征税时,既不应采取歧视待遇的标准即对电子商务额外征收新税,也不应把电子商务看作是免税区,给予特殊的优惠照顾,要做到“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但该征的税还是要征的”。目前,这一观点已为各国普遍接受。对此,我国可效仿美国的做法,给予电子商务一定的免税期,免税期限满了之后,再按正常规则予以征税。

  (二)完善我国现行税法,减少漏洞。

  江泽民同志曾撰文指出:“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可见,法律法规的健全是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现行税法中对很多有关电子商务的问题(如:如何对跨国电子商务实行税务稽查等)都没有涉及,应该明确规定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和缴纳问题,尽量减少税收的漏洞,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经济技术较为落后,为维护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三)加强情报交流和国际间税收协调。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税务部门难以全面、准确地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证明文件,因此,我国应培养出新型的、具备外语、信息技术和法律的复合型国际税收专业人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国际税收信息(尤其是涉及电子商务的信息)、处理国际税务问题,开展税收国际协调战略问题的专项研究。同时,与世界各国一道扩展国际税收协定内容,加强相互协商和税收情报交换.避免税收歧视与重复征税,解决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避税问题,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国际税务稽查工作,完善电子商务申报制度。

  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商务交易中的可追溯性变得困难。因此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应确立网上交易的征税环节,建立并完善国际电子商务税务申报制度,如采用在银行转账电子货币和供货方兑换电子货币时扣缴税款的方法,加强对国际电子商务的管理。此外,我国还可以借鉴法国的先进经验,由税务稽查局定期对网络上注册的域名进行搜索,并通过专门的软件来确定域名拥有者的真实身份和网站的物理地点,一旦确定域名或网站的真实地点在我国本土,就采用常规手段进行税务稽查,必要时还可与其他司法机关协作,动用一切可行的司法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侦察,从而保障税务稽查的有效性。

   (五)成立国际电子商务信息验证机构,加强对交易方的身份确认。

  设立国际电子商务信息验证机构的目的是为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提供各种认证服务,并力求在平稳的基础上实现对各国高级别认证中心的业务协调。这一机构成立以后,企业或个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一个用户名及密码,此用户名及密码便成为该企业或个人在互联网上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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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