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责任人对于货物领管期间出现的货损和灭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存在一些例外,如发生火灾但前提不是本人造成的过失行为;以及还有天灾;再者就是货物的包装不良;或者是经过谨慎的处理但还是没有发现船舶潜在缺陷等相关的情况。下面就让涉外律师来讲一下:
运输期间出现货损而承运人不用承担赔偿的有哪些?
另外《海商法》还规定了一些任意性规则,包括: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但是上述中的规定并非强制,如果托运人和承运人约定承运人承担货物领管期间的一切责任,是可以不适用上述规定。上述规定仅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才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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