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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事务所推荐丨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0-11-10

公司注销时债务由股东承担是否属于债务转移

天津律师认为本案关注点:公司在准备注销时, 与另一公司约定, 由其承担该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基于另一公司自愿承受一切债权债务这一约定的存在, 使得该公司未经清算即行注销, 因此,在此特定情况下,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另一公司承担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承继行为, 该承继行为非法定承继, 而是基于一公司即将注销, 另一公司自愿代其承受全部债权债务的合意承继。该行为不属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是在两个继续存在的主体之间进行的行为。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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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8年10月,因云南省玉溪市大营街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水泥公司)接管案外人的财产时资金紧缺,便由其投资设立的达隆公司出面为其向银行借款。达隆公司遂与玉溪工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达隆公司向玉溪工行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云南省玉溪市光华造纸厂(简称造纸厂)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在提供担保时知道该笔借款是用于接管案外人的财产。后借款到期后达隆公司未按约还款。

2000年4月30日,玉溪工行将上述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简称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

2002年6月24日,达隆公司申请注销,注销前未进行具体的债权债务、现有财产等相关清算工作和公告,未通知债权人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所谓的清算工作仅是与水泥公司约定该公司债权债务由水泥公司承担,并将该约定在其解散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中载明,并凭上述材料在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了注销。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在起诉时始知道达隆公司已注销等上述事实,故诉请判令水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造纸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水泥公司答辩称,其有义务偿还债务,但无实际偿还的能力。

造纸厂答辩称,因达隆公司与水泥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达隆公司的债务由水泥公司承担,是二者在达隆公司尚存时,基于合意达成的债务转移行为,该行为并得到了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以起诉的方式予以确认许可,但未取得保证人造纸厂的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保证人免责,原保证合同对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本案玉溪工行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保证期间内分别向主债务人达隆公司和保证人造纸厂主张过权利。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受让债权后,延续着权利的主张。至提起本案之诉时止,本案主债务和保证债务仍受时效制约。

达隆公司的股东共5个,其中水泥厂为企业法人股,占72%;其余4个为自然人股,该4人系水泥厂职工,且都一定程度代表水泥厂集体职工股份。达隆公司实际是由水泥厂主要出资并吸收部分职工集资成立。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2002年6月24日,达隆公司申请注销,债权债务约定由水泥公司承担,因水泥公司虽是达隆公司的股东,但股东对公司只承担出资义务,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无法定承担的义务,故达隆公司注销时水泥公司为其承担债务不具有法定性,不是承继关系,而是债务转移。现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起诉水泥公司,即承认了该公司是债务人,承认债务转移的事实,水泥公司对此事实也无异议。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转移行为征得了保证人造纸厂的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第23条,造纸厂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遂判决:一、由水泥公司偿还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驳回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要求造纸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准备注销,在通常情况下,应通知债权人,并按法律规定进行相关的债权债务等清算工作。而本案达隆公司在准备注销时,与水泥公司约定,由水泥公司承担该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基于公司自愿承受达隆公司一切债权债务这一约定的存在,使得达隆公司未经清算即行注销,因此,在此特定情况下,达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水泥公司承担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承继行为,该承继行为非法定承继,而是基于一公司即将注销,另一公司自愿代其承受全部债权债务的合意承继。该行为不属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在两个继续存在的主体之间进行的行为。另本案达隆公司和水泥公司就债权债务事宜作出处理,当时并未取得债权人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的同意,两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债权人。现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起诉水泥公司的行为,不能视为其构成了《担保法》第23条规定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该行为只能视为债权人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面对债务人达隆公司已经注销的现实,为保全自身利益实现的化,对既成事实的一种接受。

因此,保证人造纸厂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造纸厂在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时知道借款是用于支付接收案外人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接收案外人财产的主体是为水泥公司,因此,造纸厂应是知道真正的借款人系水泥公司,其实际是为水泥公司提供担保,故本案借款现由水泥公司直接偿还,并不违背造纸厂提供担保时的真意。且本案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单独起诉连带保证责任人承担债务,但华融公司昆明办事处鉴于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将水泥公司与造纸厂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二单位共同对本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对保证人而言也是有利的、公平的。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保证人造纸厂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其应依据原保证合同对本案借款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依法改判光华造纸厂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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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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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