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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推荐案例丨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0-11-26

涉外律师认为,本案关注点:海事担保作为一种财产保全担保,属于程序法意义上的担保,与实体法意义上的担保有所不同。海事被请求人的担保无论是提交给海事法院还是提供给海事请求人,都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以船舶作为担保物的海事担保若未设立船舶抵押,但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作出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的非典型担保。在担保物被转让的情形下,海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应随担保物转让而解除,亦不能以此逃避担保责任,海事担保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以该担保物正常转让价款承担担保责任。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宁顺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顺海运)。

大地保险诉称:2010年4月30日,宁顺海运所属“宁顺9”轮触碰码头,码头经营者申请广州海事法院扣押“宁顺9”轮。大地保险向广州海事法院出具300万元信用担保,宁顺海运、海通公司向大地保险出具反担保函。后大地保险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赔偿码头经营者300万元并支付案件诉讼费,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宁顺海运、海通公司连带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

宁顺海运答辩称:大地保险追偿所依据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大地保险与宁顺海运并未形成担保合同关系,其无权起诉;海事担保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权基于另一法律关系向主债权的债务人追偿。

海通公司答辩称:涉案事故发生时,“宁顺9”轮尚未挂靠该公司;主债务人宁顺海运拒绝大地保险的担保,大地保险无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利息均不属于追偿范围。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查明:

010年4月30日,“宁顺9”轮在湛江港触碰码头引桥。码头所有人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港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扣押肇事船舶申请。2010年5月9日,海通公司与高仁藩、施修玉签订合同,将“宁顺9”轮挂靠海通公司名下经营。2010年5月12日,施修玉要求解除挂靠经营关系并将船舶以800万元转让给海通公司,由宁顺海运作为船舶登记所有权人代其与海通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2010年5月25日,海通公司向大地保险递交出险通知书并提交担保申请书,请求大地保险及时提供500万元担保函。2010年5月26日,海通公司向大地保险出具反担保函,载明因海通公司愿以“宁顺9”轮作为担保物为大地保险出具的担保函作担保。2010年6月10日,大地保险向湛江港公司出具担保函。2010年6月18日,湛江港公司起诉要求宁顺海运和大地保险连带赔偿损失与相关费用。广州海事法院判令宁顺海运赔偿3355800元及利息、检测费用281960元及利息;大地保险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宁顺海运以及大地保险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55号判决),改判宁顺海运有权就案涉事故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于290830.5特别提款权范围内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大地保险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4月26日,宁顺海运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大地保险支付保险理赔款及相应利息。厦门海事法院认为“宁顺9”轮在案涉事故发生时不适航,构成涉案《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特别约定情形,大地保险不负保险赔付责任,判决驳回宁顺海运诉讼请求。大地保险履行上述55号判决所确定的赔偿责任后向宁顺海运、海通公司追偿,纠纷成讼。

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海通公司2010年5月26日出具的反担保函载明:兹保证,贵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向广州海事法院出具的担保函,我公司愿意以“宁顺9”轮作为担保物为贵公司承担因出具上述担保函,造成贵公司非保险责任事故损失的支出。

再审对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审判】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厦海法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与(2013)闽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裁定,“宁顺9”轮触碰事故非属大地保险承保责任范围,故大地保险在为释放“宁顺9”轮时所出具的担保函,属于非保险责任事故性质保函。其在承担了本应由宁顺海运承担的判决债务后,有权向责任人宁顺海运行使追偿权。海通公司提供反担保函,承诺以“宁顺9”轮作为抵押担保物,为大地保险出具担保函作反担保,大地保险据此以担保合同关系为据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即便海通公司违反约定,未办理“宁顺9”轮抵押权登记手续,也不影响大地保险据此行使追偿权。海通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应限定在其若办理“宁顺9”轮船舶抵押权登记手续,大地保险因此对该轮行使船舶抵押权的范围内。该院判决:一、宁顺海运一次性支付大地保险3018486.60元及利息;二、海通公司对上述项判决宁顺海运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宁顺9”轮作为担保物可变现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大地保险的其他诉讼请求。

宁顺海运、海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55号判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在该判决中,大地保险作为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宁顺海运追偿。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宁顺海运支付大地保险因该案而支出的3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8486.6元正确。海通公司出具反担保函仅系以“宁顺9”轮作为担保物对大地保险承担责任,本案中大地保险未就“宁顺9”轮作为担保物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其主张海通公司承担直接的支付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海通公司在“宁顺9”轮作为担保物可变现的范围内对宁顺海运所负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超出大地保险诉讼请求范围。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项、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大地保险不服二审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法民申31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人民法院再审经审理认为:“宁顺9”轮在触碰事故发生时不适航,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除外责任,大地保险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实际支付的款项并非为了承担保险责任,而是基于担保函承担的担保责任,大地保险系基于海通公司的请求并为海通公司的利益提供了涉案海事担保,海通公司也相应地提供了反担保,大地保险有权请求海通公司为其支出的涉案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大地保险出具担保函提供的担保,系海事担保,该种担保作为一种财产保全担保属于程序法意义上的担保。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海事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给海事请求人。故大地保险不论向广州海事法院还是向湛江港公司出具担保函,该法律行为所达到的法律目的都是一致的,反担保函所担保赔偿的损失是大地保险因出具担保函所遭受的非保险事故损失。海通公司应当按照反担保函的承诺,以“宁顺9”轮作为担保物为大地保险支出的涉案款项承担担保责任。虽然海通公司反担保函中的承诺没有“抵押”的表示,也没有允许大地保险从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的内容,不完全具备设立船舶抵押权的法律特征。但是该承诺是海通公司作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系一项有效的非典型担保,海通公司应当按照其承诺承担担保责任。无论大地保险是否在海通公司出具反担保函后请求其补办船舶抵押权登记以设立船舶抵押权,大地保险均可以主张以“宁顺9”轮的价值为限要求海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不论“宁顺9”轮是否已经出售,海通公司都应当遵守承诺以“宁顺9”轮的交易价值为限清偿大地保险支出的案涉款项。二审判决以大地保险未就“宁顺9”轮作为担保物提出相应诉讼请求为由,不支持其请求海通公司承担支付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反担保函担保的范围为大地保险出具担保函造成的非保险责任事故损失的支出,大地保险诉求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用均因该公司出具担保函产生,且均非保险责任事故损失,应属于海通公司的担保责任范围。海通公司在一审期间称“宁顺9”轮已被转让。按照海通公司在反担保函中的承诺,其在“宁顺9”轮已被转让后,理应以该轮正常转让价款承担担保责任,其担保责任不应随该轮转让而解除,更不能以此逃避担保责任。宁顺海运将“宁顺9”轮转卖给海通公司,船价为800万元。海通公司出具反担保函的时间与船舶买卖合同签订时间相近,可认定海通公司出具反担保函时“宁顺9”轮的价值亦为800万元,海通公司应在800万元的范围内对大地保险支出的案涉款项本息承担担保责任。综上,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862号判决;二、维持厦门海事法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523号判决项、第三项;三、变更厦门海事法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523号判决主文第二项为:海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800万元范围内对大地保险支出的3018486.60元款项及其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宁顺海运与海通公司支付的清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上述款项3018486.60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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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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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聘于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律师咨询,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企业解散清算,企业破产重组,天津民事律师服务,天津房产律师服务,涉外投融资,房产律师业务、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多年来,田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