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价款处理的前提,主要看建筑工程本身的质量是否合格。如果建筑工程本身质量合格,或者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方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价款主张工程款,应当予以支持。
天津律师认为,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工程质量的维修义务仍然属于承包方,承包方有义务对不合格质量部位维修完毕后,方可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工程质量无法维修或经过维修质量仍不合格,该工程主体是不准许使用的,只能对工程予以拆除。因其存在必然会引起公共的安全问题。发包方所支出的工程费,承包方所垫付的工程款如何处理那?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读上述规定: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工程质量经过维修后,验收不合格,承包方主张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因该工程不合格,使发包方或承包方遭受损失,该损失的原因系对方过错造成,过错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有三个方面:其一、返还财产,即因合同关系所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对方。其二、赔偿损失,即因履行无效合同造成了损失,该损失依据造成合同无效行为的过错,按比例给与相应的赔偿。其三、没收财产,在此不再赘述。
赔偿损失中,损失的范围问题,行为过错的认定问题,双方行为过错(混合过错)的比例问题,解决上述问题,是一个没有详细法规可以精密适用的问题,完全根据各案的不同因素,由裁判者依据法律基本原理认定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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