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甲公司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无法正常运行,后甲公司向其合作伙伴乙公司进行借款,丙公司提供担保,并分别签署了《借款合同》与《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无法偿还借款,乙公司便向丙公司主张该笔债务,但丙公司却主张《借款担保合同》加盖的公章非备案章,担保合同是无效的。乙公司出于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对外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合同有效吗?
二、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丙公司作出的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公司的公章印文虽然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文不一致,但经鉴定,与丙公司向相关机关报送的材料上加盖的公章印文是一致的。同时法院查明丙公司向案外人出具的买卖合同上使用了与该公司备案公章印文不一致的公章即涉案公章。以上事实可说明丙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丙公司关于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该公司公章印文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天津律师解读
1、对于使用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等文书的效力的案例,在当事人已经充分证明公司对外使用多枚印章,即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性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涉案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
2、只要公司知晓对外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且在其他案件或交易中认可其效力的,则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同样具有约束力。(即对于同一公章,公司不能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分别选择有效或无效,只要在曾承认其效力的,不论该公章是否与备案公章一致,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
3、当合同公章一方否认签订合同公章非登记备案公章,即否认与对方成立合同关系时,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该枚非登记备案公章为对方提供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一般只要找到该枚公章被对方公司在银行、社保、工商等机构使用过,法院是会酌情认可该枚公章的有效性的。
四、相关案例
案例1:薛XX与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6)法民再194号】
案例2: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洪XX与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洪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5)民申字第2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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