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师:港口作业纠纷,是指在港口区域内因工程施工、港口疏浚、打捞、救助、水上水下施工以及与海上运输相关的作业活动引起的纠纷。
一、港口作业纠纷管辖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港口作业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1)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而,港口作业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
港口作业纠纷
二、港口作业纠纷法律适用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七条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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